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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参鉴定依据
中国消费者报 高秀东 柳絮恒 【2005-04-06 08:43:21】
山参鉴定依据不统一是人参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。据记者调查,市面上标称的“生晒山参”、“生晒野山参”所附的鉴定证书出自数个鉴定机构。有的鉴定机构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2000版),有的依据《野山参分等质量》(GB/T18765-2002)。
据了解,《药典》和《野山参分等质量》对山参均做了相关规定。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的《药典》(2000版),记载了“园参”和“山参”两个品种,并对其性状做了描述,另外还包括鉴别、含量测定、炮制、功能与主治、用法与用量等各项规定。
《野山参分等质量》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8月1日实施的,该标准“适用于野山参的采收、加工、等级分类及鉴定、收购和经营”,并将山参划分为9级3等。 4月1日,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、《野山参分等质量》的主持起草人仲伟同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,对国标适用范围中提到的“等级分类及鉴定”做了进一步解释,即:“等”代表质量,“级”代表重量,对山参的质量进行鉴定的同时包含了对山参真伪的鉴定。
一种药材有两个鉴定依据,究竟依据哪一个鉴定得出的结论更科学呢?
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为,2000版《药典》对山参的描述相对粗略,不够具体,对于野山参的鉴别检验可操作性差,《野山参分等质量》从野山参的(芦、艼、体、纹、须)五形鉴别到理化指标都相对具体。仲伟同认为,2000版《药典》和《野山参分等质量》国标并没有冲突,《药典》对山参性状的描述和《野山参分等质量》规定的野山参一等品的性状基本相同,只是依据《野山参分等质量》规定可划为二等、三等的山参,《药典》认为不是山参。
3月30日,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山参是一种中药材,鉴别真伪时,是山参就是山参,不是就不是,不应分一二三等。4月4日,当记者再次拨通王国荣的电话时,他再次强调,“不管是二等、三等品,其品质和性状必须符合《药典》的规定”,他同时认为,《药典》的可操作性很强。
据了解,将于7月1日生效的2005年版《药典》中,“人参”项只收录了“园参”和“林下参”。据王国荣介绍,在2005年版《药典》生效前将针对山参制定一个补充标准。有关部门还将就新《药典》的相关规定与《野山参分等质量》之间的问题进行接洽沟通,这对净化我国山参市场将是一个不错的消息。
(编辑:李旭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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